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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旅客运输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二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三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力:
  1. 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 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 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伤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与赔偿。
  义务:
  1. 支付运输费用;
  2. 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 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第四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力:
  1. 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 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 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义务:
  1. 确定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 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3. 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人身损害或物品损失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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