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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旅客运输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 50%的票款:
  1. 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去票处理。
  2. 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 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min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 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 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的差额。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时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只补收儿童票。身高超过1.4m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只补收至前方停车站的票款。
  3.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4.旅客未按票面制定的日期、车次乘车(含错后乘车2h以内的)但乘坐票价行同的列车时,列车换发代用票;超过2h均按失效处理。
  5.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中转换乘或中途下车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补剪、补签只喝收手续费,但已使用直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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