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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旅客运输
  携带品

  第一条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核体积是:儿童(含免费儿童)10kg,外交人员35kg,其他旅客20kg。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cm。杆状物品不超过200cm;重量不超过20kg。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第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 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级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未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ml的指甲油、去光剂、染法剂。不超过100ml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 600ml的摩丝、发酵、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律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第三条 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5.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重点站。
  第五十四条 车站开展携带品搬运、暂存服务业务时,可核收搬运、暂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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