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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旅客运输

  车票的有效期

  第一条 车票的有效期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客票的有效期按里程计算:500km以内为两日,超过500km时,每增加500km增加一日,不足500km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市郊票的有效期由铁路企业自定。
  2 .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客票使用有效。
  3 .各种车票的有效期从指定乘车日起止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计算。
  4 .该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定乘车日起计算。
  5 .变径后的客票有效期按分歧站以后的里程重新计算。
  6 .其他票种按票面规定的时间或要求使用有效。
  第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 .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 .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明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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