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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旅客运输

  乘车条件

  第一条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旅客如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于中途站下车时,为乘区间票价不退。旅客可在列车中途停车站下车,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行失效。中途换车和中途下车旅客继续旅行时,应先行到车站办理车票签证手续。
  第二条 旅客在乘车途中客票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止到站。
  第三条 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有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如在列车开车1h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卧铺另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尽量安排同等席别的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由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卧铺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四条 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可以不予运送;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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