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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第一条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时至承运人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
  第二条 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
  2.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办庄、件数、重量;
  4.运费;
  5.声明价格;
  6.承运日期、晕倒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第三条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受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至履行完毕。
  第四条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的运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义务:
  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付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和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2.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义务:
  1.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行李、包裹安全、及时、准确运送到目的地;
  2.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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