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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包裹的范围

  第一条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日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
  1. 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计算机、录像机、影碟机、音响;
  3.服装;
  4.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5.超过包裹规定重量的物品;
  6.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包裹每件体积、重量的物品。
  第二条 运输四类包裹中5、6乡品名的物品时,应经调度命令或上级书面运输命令批准。铁路运输企业可制定管内包裹运输的范围。
  第三条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kg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制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办法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  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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