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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一条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克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车不限次数。
  第二条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托运动、植物时应有丁、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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