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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运输事故的处理
  赔偿责任和免费范围

  第一条 在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给旅客造成身体损害或随身携带品损失时,身体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随身携带品赔偿金的最高限额800元。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至,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第二条 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为:按保价运输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部分损失时,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赔偿。分件保价的物品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格。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15元。如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条 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客身体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不可力抗;
  2.疾病及旅客自身的过错。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2.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3.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4.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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